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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人实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辨析——以牟某、付某案件为例

TIME:2023-02-28 18:27:43 | VIEWS: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假冒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3 万元以上的,属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 25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属情节特别严重。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17日至3月22日,犯罪嫌疑人牟某与被害人张某通过微信商谈买酒卖酒事宜,两人谈妥后,张某于2021年3月22日、3月23日通过手机银行向牟某的建行账号上转账共计156440元,用于向牟某购买24件遵义1935酒、16件茅台王子酒。犯罪嫌疑人牟某即联系到付仕开,让付某联系假冒遵义1935和假冒茅台王子酒的货源。犯罪嫌疑人付某通过微信联系到两个卖家,并指示卖家直接向被害人张某发货24件“遵义1935酒”、16件“茅台王子酒”,经鉴定,张某收到的酒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牟某、付某共获利99640元。

罪名辨析:

牟某、付某明知其上家提供的遵义1935酒、茅台王子酒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进行销售,符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构成要件。同时,销售的遵义1935酒、茅台王子酒系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牟某、付某仅实施了一个销售行为,成立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应当按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进行处罚。

审理经过:

本案系漯河市第一起知识产权“三审合一”案件(知识产权“三审合一”,是指涉及知识产权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均由一个审判业务庭进行办理,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类案件统一归入该知识产权审判庭办理,这也是该院立足知识产权保护,贯彻落实上级法院文件精神,确保知识产权类案件快速、精准、规范办理的一项重要举措。)由漯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由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主审。

庭前经辩护人与检察机关、被告人充分沟通,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经过庭审被告人牟某、付某当庭认罪悔罪,表示愿意接受法律审判。法庭经过合议,结合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等情形,当庭宣判牟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处罚金5万;付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处罚金2万。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两被告人服判息诉,表示不上诉。

案件点评: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服务中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或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商标是一个企业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商誉和知名度的载体,体现了一个企业的品牌形象,事关企业生存和发展。经国家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任何人未经商标权人授权或许可,均不得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轻则构成民事侵权,情节严重者构成犯罪。




 二月之星 

程骞律师

程骞律师,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毕业,法学硕士。2016年9月取得律师执业证,律师执业6年,擅长处理各种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民商事案件;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熟悉合同风险把控和各种劳动人事纠纷;从事刑事辩护多年,多次参与“涉邪教”“涉黑”等重大敏感案件的辩护工作。

撰稿:程   骞

审核:温艳丽

编辑:李若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