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中国公司治理模式迎来深刻变革。此次修订的核心是改变了传统“股东会中心主义”,确立更现代、高效且独立的“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这并非简单的职权调整,而是基于法理逻辑与经济需求的重大转变,将对公司控制权格局、董事责任风险及相关诉讼实践产生深远影响。
一、改变背后的法理与逻辑
传统“股东会中心主义”源于“股东是公司所有者”的理念,认为股东会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应当掌握广泛且至高的权力,而董事会仅作为执行和代理机构。然而,随着公司规模扩大、股权分散、经营专业化程度提高,这一模式的弊端日益凸显。
(一)传统模式的突出弊端
1、效率低下是首要问题。股东会召集程序繁琐,召开次数有限,难以应对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无法满足现代商业竞争对决策效率的要求。
2、权责失衡问题同样突出。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背景下,控股股东可能通过操控股东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却将经营失败的责任推给董事会,导致权力、责任与利益严重不匹配。
3、利益视角狭隘也是不可忽视的问题。公司作为涉及债权人、职工、消费者等多方利益的共同体,而股东会仅代表股东利益,难以公平平衡各方诉求。
(二)董事会中心主义的核心理念
1、权力配置方面。新法虽未完全采纳“董事会享有股东会职权之外的一切权力”的激进模式,但通过职权削减、授权机制(第59条第2款、第152条等)和兜底条款(第67条第10项)的组合拳,实质上将剩余控制权的行使重心向董事会倾斜。
2、专业决策优势明显。公众公司的决策需要依赖专业知识和实时信息,由专业董事组成的董事会更能从公司整体和长远利益出发作出独立判断,而不是被动执行大股东的短期指令。
3、权责对等原则得到强化。新法大幅加强了董事的义务与责任,明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同时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个人也需承担责任。这种权责一致的设计,在赋予董事会更大权力的同时,也配备了更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
二、新公司法董事会中心主义制度的具体实施
此次治理模式的转变通过一系列具体制度得以落地实施,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
(一)股东会与董事会职权的重新配置
新法删除了股东会“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等传统职权,将股东会的职权限定在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审批重要报告和方案、决定注册资本变更、公司形式变更等核心事项。而董事会不仅保留“决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等关键职权,还通过授权资本制获得了原本属于股东会的融资决策权。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财务资助等重大事项上,董事会与股东会共同拥有决策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相关事项。
(二)经理层定位的重大调整
新法删除了经理的法定职权清单,明确经理职权由董事会授予,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这一调整从组织制度上确立了经理层作为董事会下属执行机构的地位,避免了经理职权侵占董事会职权,从而巩固了董事会作为经营决策和执行核心的地位。
(三)治理模式选择的灵活性增强
新法允许公司选择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来替代监事会。采用这种单层制治理模式后,董事会同时拥有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作为公司治理核心的地位得到极大强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原属监事会的职权。
三、对控制权争夺与公司治理诉讼的深远影响
这一治理范式的变革,将深刻影响公司权力斗争的格局和方式。
(一)控制权争夺重心的转移
过去公司控制权争夺主要集中在股东会层面,未来将转向董事会席位的争夺。掌握董事会多数席位就意味着能够在日常经营、战略决策和剩余控制权行使中占据主导地位。因此,股东会选举董事的重要性大幅提升,累积投票制的应用也将更为关键。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二)公司诉讼格局的新变化
1、董事会决议效力纠纷预计将显著增加。根据新法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这些规定将使董事会决议的合法性和程序正当性成为新的诉讼焦点。
2、董事责任诉讼将趋于常态化。随着董事会权力扩大,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条款将更频繁地适用。在公司人格否认、董事严重违反信义义务导致公司无法偿债等情况下,债权人甚至股东可以直接起诉董事要求承担责任。
3、股东代表诉讼的作用将更加凸显。当董事会拒绝追究侵害公司利益的董事责任时,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将成为维护公司利益的重要手段。
(三)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价值的提升
在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下,公司章程的起草与修订成为公司权力架构设计的核心环节。股东间关于董事提名权、表决权一致行动等内容的协议也变得至关重要。这要求律师的公司治理非诉业务从简单的范本填充升级为个性化权力架构设计。
从“股东会中心主义”到“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转变,是中国公司治理现代化的重要里程碑。这一变革要求法律从业者及时更新知识体系,转变服务思路。新公司法带来的治理变革既充满挑战,也蕴含巨大业务机遇。只有深刻理解其底层逻辑,才能在变革中抢占先机,为客户提供前瞻、精准、高效的法律服务。
李夏律师简介
李夏律师,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漯河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漯河市政协委员,漯河市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漯河市青联常委,漯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九三学社漯河市法治支社主委,受聘为漯河市政法委政法系统案件评查员、漯河市检察院听证员,多次被评为“漯河市优秀律师”,“漯河市青年岗位能手”荣誉称号获得者。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