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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人视角||新《公司法》效率与安全的再平衡

TIME:2025-10-21 18:38:46 | VIEWS:


公司法永恒的命题在于,鼓励商业创新、提高交易效率以及投资者、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平衡。过分强调安全性,会造成制度僵化,使市场活力窒息;而一味追求效率,则有可能造成道德风险,侵蚀市场信任。新《公司法》2023年的修订,正是对过去实践反思后的一次校准。立法者以问题为导向,一方面大刀阔斧地拆除不必要的制度障碍,给高效流动的资本、人才、技术松绑;另一方面,织密责任之网,将行为规范和责任承担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构建起前端放开、后端管住的现代公司法律体系,体现了激发市场活力、筑牢风险防线的立法智慧。

一、效率的升级为市场注入新动能

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创新,新法显著降低了公司的设立成本,目的是最大限度地释放市场活力。

(一)授权资本制与类别股设置

《公司法》第152条对资本制进行授权,允许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在三年内发行已发行股份50%的股票。这一制度为公司应对市场机遇赋予了融资的敏捷性。公司不需要再召开每次增资耗时耗力的股东会,董事会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资金需求迅速做出决策,资本形成效率大大提高;《公司法》第144条股票类别制度,允许公司发行优先股、劣后股、特别投票权股等不同于普通股权利的股票。这就满足了不同风险偏好投资者的需求,做到精准匹配投资需求。对于创业公司,创始人融资后可以通过特别表决权股保持控制权;对于偏好稳健回报的投资者而言,优先股提供了较为理想的投资工具。此举丰富了资本市场层次,增强了资源配置效率。

(二)简易注销制度优化市场退出机制

《公司法》第240条对未产生债务或已清偿全部债务的公司,规定了简单的注销程序,由全体股东承诺。这为大量僵尸企业或经营意愿不强的市场主体提供了退出渠道,成本低、速度快。有助于净化市场主体结构,让社会资源从无效或低效的企业中释放出来,重新投入循环,善始善终的市场生态得以实现。

二、为市场划定底线与红线

新法在放活的同时,通过强化主体责任、完善监管工具等方式,为市场秩序划定明确底线,防止风险一放就乱。

(一)关键少数责任的实质化强化

第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的义务。《公司法》第180条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了董监高的勤勉义务,要求其履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通常情况下管理人应尽的合理注意。此举提高了管理层的专业胜任标准,也提高了对履职的要求。第二,影子董事的责任追究。《公司法》第180条第3款、第192条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即使不担任董事职务,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也需要承担忠实勤勉义务,类似董事的义务。此举实现了对幕后关键少数人员的责任穿透,通过白手套操纵公司、逃避责任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第三第三人的责任。《公司法》第191条规定,董事、高管的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司应当予以补偿;如果董事和高管人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直接将管理人的责任范围从公司内部扩大到外部债权人以及其他第三方,使其违法成本大大增加。

(二)资本信用的穿透式监管

一是确立五年认缴期和加速到期期限。《公司法》第47条54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设定了五年认缴出资的最长期限,并明确规定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此举彻底纠正了2013年资本制度改革后出现的“万年认缴期”的乱象,从制度上保证了资金的真实性,保障了偿债的功能。第二,横向性格否认制度的成文化。《公司法》第23条第2款明确规定,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滥用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的,各公司应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为司法实践中打击通过复杂的关联交易、资产转移等方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实现从形式审查到实质判断的渗透,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武器。

三、立法者的精密平衡设计

新法不是简单的效率加法,而是通过制度设计,使两者相互制约,达到动态平衡。如授权资本制带来的融资效率,是以董事会责任强化(如发行决议需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和潜在的信义义务风险为约束的。董事会在行使授权时,一定要审慎决策,否则就会面临问责;简易注销的便利,是以所有股东的无限连带责任承诺为保证,防止其沦为恶意逃废债务的工具。强化董监高责任和资本监管,看似增加了公司经营的合规成本,但建立可信赖的市场环境才是其长远目标。一个权责明确、诚信透明的市场,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吸引长期资本进入,从而获得更高的持续的效益。这就像交通规则一样,看似限制了驾驶的自由,实际上却保证了所有道路使用者的高效安全通过。

2023年新《公司法》对效率与安全的再平衡,标志着我国公司法治进入了更加定型的新阶段。它不再片面追求某一单一价值,而是对市场经济活力与秩序辩证关系的深刻把握。对于市场参与者来说,这意味着更大的操作自由伴随着更严格的行为责任。对于法律从业者来说,需要深刻理解这种平衡精神,既要帮助客户充分利用新法提供的便利工具抓住商机,也要协助其构建完善的内部合规风控体系,防范潜在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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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夏律师简介





李夏律师,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漯河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漯河市政协委员,漯河市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漯河市青联常委,漯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九三学社漯河市法治支社主委,受聘为漯河市政法委政法系统案件评查员、漯河市检察院听证员、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监督员,多次被评为“河南省律师行业管理先进个人”“漯河市优秀律师”,“漯河市青年岗位能手”等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