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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人视角||被非机动车撞了,机动车一方能主张财产损失吗?

TIME:2026-06-10 19:10:07 | VIEWS: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后,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即不论机动车一方是否有过错,均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目的在于倾向保护处于弱势一方的非机动车,以实现整个社会利益的均衡。但随着现代交通的发展,参与交通的主体类型增多,交通活动愈发复杂,非机动车逆向、超速行驶、闯红灯等违章现象频发,发生交通事故后,各地法院关于事故责任认定及赔偿处理的不一致,导致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极为严重。

关于发生交通事故后,非机动车对机动车一方造成损失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根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非机动车方对机动车方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该观点认为:机动车对非机动车一方的赔偿义务被法律明确规定,属于法定义务,但非机动车对机动车一方的赔偿则无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也在2015年12月召开的《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中,明确提出“不应支持机动车一方请求行人、非机动车一方赔偿的诉讼主张。”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推定机动车应当负担赔偿责任,非机动车、行人的过错仅属于减轻机动车赔偿责任的考量因素。该规定并未赋予机动车一方基于非机动车、行人的过错主张赔偿的权利。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时,赔偿的指向是单向的,即机动车一方向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进行赔偿。非机动车、行人不赔偿机动车一方财产损失符合公平原则。

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获得便利、享受利益。同时机动车的行驶行为给不特定的人带来潜在风险。机动车的质量、行驶速度、潜在危险性等均远高于非机动车、行人,在参与交通行为过程中,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应当优先给予保护。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一方发生交通事故时,非机动车、行人不赔偿机动车一方的财产损失,有利于保护弱者的利,也符合公平的原则。

二、非机动车方与机动车方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各自承担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特别法,当其没有对非机动车一方的赔付责任作出规定时,就应该采用《民法典》等一般法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不能免除非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

超标电动车实为机动车和存在警示缺陷两方面的因素相互作用,构成乃至加大了车辆的不合理危险,增加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损害扩大的风险。由于电动车已成为广大消费者的交通工具,关系社会大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因此在判断该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时,不仅应考虑纯粹的法律逻辑,更应考量法律政策、价值导向。

交通事故的发生固然是个悲剧,而受伤的非机动车方也往往能够获得更多的同情。但是,我们依然要从立法的本意以及社会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不能仅仅因为非机动车方的弱势地位就将无限的注意义务强加于机动车方,由机动车方承担损失。

一、案件事实

2026年01月18日09时40分,Y某骑电动三轮车,沿一马路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至国道与二马路交叉口东北角后又北向南逆向斜穿马路时,与Z某驾驶新能源汽车沿国道由北向南左转弯进入三马路时发生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Y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三十五条有关"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五十七条有关"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之规定。

当事人Y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Z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Z某产生修车费用等3800余元,Y某与Z某就修车费用协商,无法达成一致,Z某无奈之下起诉至法院。

二、法律分析

该案件是典型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害纠纷,如按照优者负担原则,那么机动车一方无权要求非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基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观点,笔者认为当非机动车一方存在逆行、全责的情况下,未造成人身伤亡的前提下,非机动车应当对造成的机动车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修正)》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修订)》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法释〔2020〕17号》

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三、律师观点

回归到本案中,非机动车一方存在“逆行、全责”,按照之前的主流观点,非机动车作为弱势一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其出发点是为了促使包括但不限于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尽到高度谨慎的驾驶注意义务,使机动车这种危险的高速运输工具得到有效的控制,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避免给相对弱势的非机动车、行人一方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只规定了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而并未规定此种情形下非机动车、行人对机动车一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在此种情形下加害人即侵权主体为机动车一方,即使机动车一方也受有损害,因非机动车一方或行人不是侵权人,对机动车一方的损害也不承担责任。机动车一方不能向非机动车一方主张损害赔偿责任,即便产生修车等费用,法院在很大程度上也不会支持。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并没有明确非机动车一方需要赔偿机动车一方的财产损失,如非机动车一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的合法权益无法获得保障,不仅曲解了该条款的立法原意,与社会主义主流价值观不相符合,客观上更会纵容、鼓励非机动车一方违法违规而不受必要节制,导致交通事故频发,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当特别法就权责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适用普通法,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参考案例:

1、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陕01民终22723号

2、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豫14民终192号

遵守法律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对于违法行为,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目的在于保护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弱势一方,但并不鼓励非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也没有规定在机动车一方无过错时可以免除非机动车驾驶人一方的责任。Y某驾驶电动二轮车(非机动车一方)交叉路口未按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逆行横穿马路),导致交通事故,造成Z某(机动车一方)损失,负事故全责,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宗旨在于倡导良好的交通秩序、保障社会大众的出行安全,且在本次交通事故中,Y某逆行横穿马路的行为存在明显的主观过错,若完全免除Y某的侵权责任,不但有违公平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也可能导致非机动车或行人随意违反交通规则,不利于倡导良好的交通出行规范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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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夏律师


春夏,女,汉族,中共党员,1990年7月生,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现为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漯河市律师协会文化建设与宣传委员会副主任、河南省律师协会新型犯罪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漯河市消费者协会律师团成员。曾获2020年度漯河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2024年漯河市律师协会“首届优秀代理词优秀奖”、《律师说法》“公益普法优秀律师”等荣誉。业务领域聚焦民商法与刑事辩护,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处理及刑事辩护策略构建方面经验丰富,思路清晰,执业以来,始终秉持专业、敬业、诚信的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精准高效的法律服务。微信/联系电话:1365399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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